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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合同【15篇】

时间:2024/3/3 11:33:00
 
关系是跑出来的,感情是喝出来的,朋友是处出来的,但事业却是干出来的,绝非吹出来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作开发合同【15篇】,欢迎大家阅读和收藏一下噢。
  合作开发合同1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建设位于 地块房地产项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及其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双方本次合作开发的项目暂定名称为 “ ”,最终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位置
  本项目占用的土地位于 ,土地成交确认号为 国土 告(xx-12-6)号商住土地一部分,即 a路南.b路西,四至坐标见《土地使用权界址坐标表》。
  3、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生活用地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甲方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上述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按市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为准。
  4、项目规划内容
  本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根据 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为准,作为双方合作项目建设指标。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内容的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但不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和监督经营管理。
  2、乙方提供本项目除土地地价之外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并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
  3、乙方承担项目销售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委托销售代理费及其他为销售房屋而支出的费用。
  4、本项目以乙方的名义开发建设。
  第三条、合作利益分配和税费承担
  1.作为此项目合作收益,项目开发完成后,甲方将分得 平米高层住宅楼(甲方做回迁楼用),具体位置为项目中第 号楼。
  乙方享有该开发项目中除甲方分得 平方米回迁楼收益之外的所有收益权。按同样比例承担政府依法收取的税费。
  2、乙方销售房屋时,销售款进入由乙方帐户,在预留应向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后由乙方支配。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之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保证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项目用地的全部地价款。
  2、甲方负责提供有关手续,协助乙方办妥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有关消防、环保、人防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
  4、甲方为处理征地遗留问题、搬迁及安置补偿问题的责任主体,乙方负责具体实施,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开发。
  5、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合作开发的政府审批及登记手续,甲方应为所售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提供相关手续和便利。
  6、甲方应为购房者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投入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保证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乙方负责场地清理,场地平整等。
  3、乙方负责本项目方案的设计,并承担设计费用。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获得批准后应尽快完成施工设计。
  4、乙方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房屋销售工作,包括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销售代理单位,以乙方名义分别与上述单位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建筑装饰材料、设施、设备的《买卖合同》、《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等。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有义务给予协助,提供或办理实施上述行为所必须的手续。
  5、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的各项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解决,承担工程的质量保证、保修责任。
  6、乙方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本项目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
  7、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确定的交房标准按质按量按时建设完工。
  第五条、开发计划和周期
  1、本项目计划分 期开发。
  2、本项目的开发周期为 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因政府审批原因导致上述期限在项目用地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情况下,时间相应顺延。
  六、协调组织
  为了协调双方合作关系,保障双方适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发,双方同意组成“项目协调小组”,甲方指派专职成员两名,乙方指派专职成员两名,专门负责双方的协调工作。
  七、 交房标准
  1、小区内单位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砌筑工程、屋面保温防水工程,其他防水防渗工程等,以设计院的施工图纸为准。
  2、单位工程的室内外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为准。
  3、单位工程内的水电安装、电视电话系统工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为准。
  4、电梯工程采用 电梯。
  5、小区内的环境绿化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须满足园林绿化的规划指标),标准经甲方确认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6、小区内的消防系统工程,按消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
  7、人防工程,按人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
  8、防盗系统工程,由乙方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并施工
  9、变配电工程,按设计图纸执行。
  第八条、特别约定
  1、本项目如涉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防盗报警、宽带网络等系统的初装及开户费用由乙方垫付,在客户办理入伙时直接向客户收取,未售出而分配给甲方的部分,由甲方在分配时按面积及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不得降低交房标准。本项目交房标准如有提高,所增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影响销售分配比例,但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的除外。
  3、本项目的所有对外营销广告由乙方设计、制作和发布。
  4、本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由乙方组建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选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6、为了保障项目的进行乙方有权以本项目用地及其建设工程设定担保物权或成立租赁权。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6项约定的,乙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起三日内,应赔偿乙方实际投资的全部投资本息,并按照乙方已实际投资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投资是指乙方前期发生的各种委托设计费用、报建费用及临建已建工程和与项目工程建设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经评估机构鉴定后确认)。
  3、在本项目合作开发审批之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并按照实际投资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违约金不足补偿守约方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5、在本项目总体规划通过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终止合作。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经济损失,赔偿款不少于以下金额:
  未开发建筑面积(违约时未开发土地面积×容积率)×【销售单价(以违约时的评估值为准)-每平方米建安成本(以违约时的评估值为准)】×50%
  如本条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顺延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营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盖章的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书为不可分割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交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
  授权人(签):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
  授权人(签):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合同2
    甲方: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拥有“XX”项目(下称该项目)用地,乙方拥有资金上的优势,为了促进XX市城市建设的发展,适应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尽快实现土地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该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XX”
  2、地籍号:
  3、土地座落:XX市湖里区
  4、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5、土地性质:出让
  6、该地块目前所具备的文件:
  1) ;
  2) ;
  3) 。
  第二条 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 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项目投入方式
  1、甲方以地块出资,乙方以现金出资,作为对该项目的合作条件。
  2、甲方地块作价 元,占该项目总投资的 %;乙方出资 元,占该项目总投资的 %。
  3、投入方式
  1)乙方根据双方《项目合作框架合同》,已实际借给甲方20xx万元人民币整,现乙方以上述全部借款作为乙方对上述项目的投入;
  2) 略
  第四条 合作方式
  1、甲方权利义务:
  1)办理开发本项目手续;
  2)同意将甲方在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并出具正式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提供印鉴使用的便利;
  4)按照约定比例分取利润。
  2、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2)协助甲方办理政府部门审批手续;
  3)按照约定比例分取利润;
  3、设立项目部,负责项目独立运作与核算。项目部运作模式:
  1) 项目部设项目经理一人,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由乙方指派或更换。
  2) 项目经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任命副经理及成立具体经营部门、人事管理;项目经理签署的一切文件皆需向协议双方报备。
  3) 甲方公章及财务章的管理:
  4) 项目部的财务部会计由甲方指定,出纳由乙方指定。
  5) 项目部设立项目共管专用银行帐户, 。
  6) 项目部发生的费用及承担:
  7) 项目部职责:
  a、略
  b、略
  4、权益及风险:
  1) 项目销售收入应先行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开发成本,承担项目融资成本及其他因项目运行发生的诸如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用、行政审批费等费用;
  2) 双方约定项目运作后续仍需要继续投入的资金由双方按股权比例继续注资。如其中一方不能履行继续注资的义务,则不能履行的一方将自身拥有的项目股权按未付应注资额大小按比例转让另一方,同时另一方应承担相应注资。(转让比例具体计算方式为:转让比例=未付应注资额/5000万)
  3) 在“金色XX”项目完成最后的结算工作后,甲、乙双方对余款按使双方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一方较对方迟延出资或因任何一方原因致使延迟清偿对外债务等情形的,则每逾期一日一方应按千分之一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对项目因此而增加的损失(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方发出催款通知后,一方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千分之二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之1所规定履行义务,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并对项目因此而增加的损失(包括违约金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发出催款通知后,一方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 万元向对方支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样本提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尽快实现土地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期限超过 个月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约定如下:如系甲方违约,则甲方必须在乙方通知后15天内将乙方所投入资金一次性退还乙方,同时按乙方已支付金额的30%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系乙方违约,则甲方可在乙方通知后15天内将乙方所投入资金一次性退还乙方,同时乙方应按甲方应支付金额的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若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退出本项目的,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
  5、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还应赔偿不足的部分。
  第六条
  在该项目合作期间,如甲方有其它地块需开发,在同等条件下选择乙方作为合作对象。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 依据法律规定解除;
  2、 依本合同约定解除;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解除;
  3、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执行。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须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合同3
    鉴于 公司与 公司、 公司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地块转让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了促进市建设、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尽快实现土地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两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 项目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作双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双方为:
  厦门 公司(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第二章 合作项目概况
  第二条 合作项目名称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地块面积亩,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控规指标确定。
  第三章 成立合作公司
  第三条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就该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项目公司,公司名称为 ,(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合作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销售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双方的出资和投入的方式、收益和利益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公司的清算均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作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该项目地块将于 过户至合作公司名下。
  第四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筹措
  第七条 项目总建设期约五年,投资总额约人民币 万元,甲、乙双方按75:25的出资比例投入。首期投资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首期投资出资方式:
  (一)双方共同成立合作公司,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汇入双方共同指定的帐号 ,出资比例为75%;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汇入双方共同指定的帐号 ,出资比例为25%。
  (二)首期投资余额部分:甲、乙双方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计划或股东会决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同步足额汇入合作公司帐户。
  第九条 后续投入资金:由合作公司自行筹措,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补足。
  第十条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合作公司出资的,必须经对方同意;对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盈亏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或承担盈利和亏损。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 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有权提名 2 名董事人选,乙方有权提名 1 名董事人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监事由甲方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人选由乙方提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甲方提名。
  第七章 双方责任
  第十六条 合作双方应当依照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七条 合作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合作双方有义务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摊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除了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述责任外,双方还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1、 甲方责任
  (1) 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立项变更、项目更名、规划许可证变更等与项目开发相关的各种批文的变更(至合作公司名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作公司承担;
  (2) 负责协调与项目用地转让方的关系;
  (3) 甲方应严格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维护合作公司及乙方的合法权益;
  (4)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权益和义务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若甲方以自身名义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后果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摊。
  2、乙方责任:协助甲方办理本条第1款所述的相关手续,及时提房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版本提要: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双方的出资和投入的方式供所需相关文件。
  第八章 劳动管理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应设立专门管理部门负责所有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九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建立会计制度,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二条 甲、乙两方均可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合作公司每年度财务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提出审计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如期、足额履行首期出资义务,另一方可代为履行出资义务,若另一方代为履行出资义务的,则未履行出资义务方应按未履行部分金额以每日 (待定)向代为履行出资义务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清偿;
  第二十四条 若一方逾期履行首期出资义务或逾期返还另一方代为履行的首期出资超过九十天,则守约方有权要求根据双方实际投入资金的比例调整出资比例,违约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第二十五条 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而使另一方或合作公司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合同终止:
  1、合同经营期限届满;
  2、合作项目开发完毕;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
  4、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组织人员进行清算,清算后财产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由双方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一方无正当理由阻扰清算的,另一方可聘请独立机构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对双方均有效。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和不能依约履行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则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视为违约。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义务,或延期履行义务。
  第十三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通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均需以书面方式发送至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任何一方的地址如有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未能送达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一切由专人送达的通知、文件均视为当天收到,以邮件的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以寄出日的次日为收到日。
  第十六章 文本及生效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合同4
    【合作开发合同含义】
  合作开发,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指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觉完全地履行义务为保证的开发研究过程。对合作开发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以外,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转让其专利权时,他方有优先受让权。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
  从合作开发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开发合同应符合的条件:
  1、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应当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2、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出资,出资的多少应在合同中约定。
  3、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参与合作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其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

  合作开发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合作开发的《意向书》,各方又按《意向书》同意丁方加入了合作。为了进一步予以明确,现上述各方就共同出资合作开发________________地块(______号宗地)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项目简况
  项目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年。由xx市国土资源局以挂牌的形式出让。
  目前已经由甲方出面竞得了土地使用权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______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为合作开发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乙方的本土优势和品牌效应,现各方同意本合作开发不再设立项目公司,而是以乙方名义联合开发经营,有关手续由各方共同协助向政府管理部门办理;
  二、各方出资比例、付款方式及收益分配
  受让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款项______万元(包括市政配套费、代建费),其中甲方已出资金额______万元(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以______形式划入______帐户,票据号码为:______),丁方已出资金额______万元(于年月日以 形式划入______帐户,票据号码为:______)乙方出资金额______万元(于年月日以______形式划入甲方帐户,票据号码为:______),丙方出资金额______万元(于年月日以______形式划入甲方帐户,票据号码为:______),代建费______万元(由乙丙二方分别承担______万元)。
  依据上述出资,结合各方前期对合作项目的贡献情况,各方确定对合作收益的分配比例分别为甲方____%、乙方____%、丙方_____%、丁方______%。
  收益的分配原则上在合作开发结束之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三、管理形式
  合作开发项目由乙方名义负责实施开发,设立开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为最高权利机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2名,乙方、丙方和丁方各______名。
  四、其他条款
  1.合作四方竞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办入乙方后,各方出资的购地款由乙方逐步予以归还。
  2.各方借款计息方法与归还方式:各方借款年利率均按______%计息,在开发成本中列支,计息日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
  3.合作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4. 未尽事项由四方协商解决,另行书面约定。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四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四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合作开发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甲乙双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项目事宜,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 定义
  为避免双方理解上的分歧,双方对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_______________
  1.1技术开发指项属于 (请选择填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技术方案。
  1.2合作开发指甲乙双方为完成一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共享成果,并且共担风险。
  1.3技术开发成果指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尚未掌握的经过研究开发的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方案。
  1.4可行性研究指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前,当事人对各种开发方案的实施可能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评价。
  1.5新技术开发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首次利用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进行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的开发,包括对原有技术的改进、创新。
  1.6新产品开发指在技术原理、结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材料、功能和用途等某一方面或者几方面与原有产品比较,有显著不同或者新的改进的产品开发,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特征和工业化、商业化特征。
  1.7新工艺开发指运用科学理论,采用新的方法,开发新型物质和材料,包括增加材料品种,改进材料性能,以提高产品性能和综合经济效益。
  1.8新技术系统开发指产品、工艺、材料等多种技术之间的新的有机组合或者配套使用的研究开发。
  权利。
  1.9技术指标和参数指研究开发的技术在该技术领域内所要达到或应完成的某种技术标准和数据。
  第二条 技术开发项目
  2.1本合同的技术开发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2.2本合同的技术开发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开发。其技术开发项目的内容和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
  2.3本技术开发项目要求达到的目标、技术指标和参数:_______________
  2.4技术方法和路线:_______________
  2.5本合同的技术成果形式
  第三条研究开发的分工
  3.1双方商定,本合同双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_______________
  (1)甲方承担的工作:__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______。
  工作进度:__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______。
  (2)乙方承担的工作:__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______。
  工作进度:__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协作事项
  4.1双方确定,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甲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条件:_______________
  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
  4.2双方确定,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乙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条件:_______________
  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
  4.3其它约定
  第五条 协调和配合
  5.1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双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协调和配合: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研究开发经费及支付方式
  双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6.1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______。
  6.2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______。
  6.3其它约定
  第七条税费承担
  7.1现行法律对执行本合同的相关税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现行法律未规定具体承担方的,税费承担方式为
  第八条 风险承担
  8.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方式认定。
  8.2当事人一方发现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3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目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第九条保密事项
  9.1甲方对本项合作开发工作及其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1)保密内容:______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______。
  9.2乙方对本项合作开发工作及其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1)保密内容:______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______。
  9.3甲乙双方约定,无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9.4任何一方基于司法或其它国家机构要求,提供上述保密内容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同时以书面形式提示司法或其它国家机构注意保密。
  第十条验收标准
  10.1双方约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双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_______________
  (1)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
  (2)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
  (3)验收地点:_______________
  (4)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_
  10.2甲乙双方约定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
  10.3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10.4其它约定
  第十一条 成果归属
  11.1甲乙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_______________
  11.2甲乙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专利权:_______________
  11.3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
  11.4甲乙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_______________
  11.5非专利技术相关利益的分配方法: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同维护
  12.1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___________为甲方的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___为乙方的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联系人的职责是对对方履行合同各项义务予以书面签字确认,双方相互沟通协调,其它职责
  未及时通知或示履行职责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没有达到本合同第二、第九条款约定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
  (1)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2)赔偿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赔偿的范围____________ ,损失的计算方法
  (3)其它约定____________。
  13.2合作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完成协作事项或者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
  (1)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2)赔偿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赔偿的范围____________,损失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3)其它约定
  13.3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保密义务,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
  (1)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2)赔偿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赔偿的范围____________ ,损失的计算方法______。
  (3)其它约定
  13.4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的_______%;赔偿损失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同意采取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_______________
  (1)向有管辖权的______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该委员会现行规则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16.1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
  (1)技术背景资料:_______________
  (2)可行性论证报告:_______________
  (3)技术评价报告:_______________
  (4)技术标准和规范:_______________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_______________
  (6)其他: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7.2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在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
  18.1本合同经甲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需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18.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补充,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18.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日通知其他合同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18.4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
  18.5根据双方中任何一方提议,本合同可按双方满意的条件延期,并在本合同期满前 ________月进行商谈。
  18.6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19.1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乙方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用于备案______份。本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地和签订日期
  20.1本合同签订地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本合同签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此日期应与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日期一致)。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合作开发合同7
    (适用于包括联合竟买土地的合作开发)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发布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7.8项办理。
  6.4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
  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0×]×号,200×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7.7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7.8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7.10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7.11 应价超过7.3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7.12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7.13 竟买不成的,除4.9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 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9.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 房屋销售:
  10.1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协议当事人独自派员销售。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10.3 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经理的工资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积分摊。待工程竣工测绘后,按确权的建筑面积据实决算。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
  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10.4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10.5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10.6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一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1.1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2.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 %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12.4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12.5 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13.1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3.2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4.1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4.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14.3 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15.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其他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
  15.3 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16.1 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16.2 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16.3 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16.4 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16.5 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 往来函件等。
  16.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 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16.8 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17.1 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比例分配。
  17.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7.3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7.4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 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6 本协议书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各执 份,副本各方各执 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合作开发合同8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合作开发合同9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投资总额:其中甲方投资 乙方投资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乙方占%。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
  2.乙方负责: (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4.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39;,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收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它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八、合作开发合同的风险承担原则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乙方负担%。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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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担保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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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开发合同10
    (一)项目名称[1]
  本条款应该用简洁、规范的语言准确地表述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课题的名称,从名称中能反映合同性质。如“生测室专用生物光照培养箱的开发”或“球玻面干涉仪的研制开发”,既明确了开发内容,也明确了合同的性质。
  (二)技术成果的内容、形式和要求本
  条款是合同的中心条款,必须用规范、标准的语言阐述研究开发课题所属技术领域和项目内容、技术构成、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的目标及提交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技术范围和对技术的具体要求要具体写明,所提交研究开发成果的形式,可以是产品设计、材料配方等技术文件,或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或样品、样机等设备。
  (三)研究开发计划
  研究开发计划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指导性文件,是顺利完成技术开发工作的关键。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是研究开发方的核心义务。一般情况下,研究开发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研究开发目标、现有的技术基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开发的方法、攻关目标和内容、研究开发实验的方法、研究开发应达到的技术水平、经费预算及技术人员安排、研究开发进度安排等事项。
  (四)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应当按约定支付全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经费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按实支付。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二是包干使用。结余的经费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合同没有约定经费结算方式,一般应按包干使用处理。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为履行合同购置的贵重设备和仪器的产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凡研究开发经费实行按实支付的,所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产权应当返还委托人;研究开发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所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产权归研究开发人。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该条款应包括委托开发合同的有效期限、完成开发研究工作的期限、提供开发研究成果的地点,以及以何种方式完成开发研究工作、交付开发研究成果等。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法》第337条规定,若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技术开发合同特有的合同解除事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应将其与一般的合同解除加以区分。
  (八)风险责任的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是指研究开发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虽然经过主观努力,但是由于现有认识水平、技术水平和科学知识及其他现有条件的限制,无法实现技术开发合同目标,而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全部或部分失败而引起的财产责任。在风险处理上,当事人可事先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事先无约定的,当事人可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无补充协议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所谓合理分担并不是平均分担,而应充分考虑到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的具体情况,如合同标的、价款、风险程度等,并斟酌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使合同双方对由于技术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在委托开发中,履行合同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失败的,研究开发方仍负有义务向委托方交付有关研究开发数据、报告及实际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在合理分担损失时,这部分也应考虑进去。
  (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所完成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原则、方法,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委托开发的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以约定属于双方共有。
  (十)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委托开发合同中应明确验收项目的范围、各项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包括有关技术文件、资料、样品等是否齐备、合格;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是否合格;研究开发成果是否达到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
  (十一)报酬的计算及其支付方式
  《合同法》第331条规定,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工作报酬。技术开发合同可以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合同中没有单独约定报酬的,可理解为报酬已包含在研究开发经费中,从研究开发经费的结余中支付。
  (十二)保密义务
  本条款明确是哪一方应负保密义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的期限和泄露技术秘密的责任。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由有关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办理。
  (十三)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技术合同的违约金是指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额。违反合同的一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再计算和赔偿损失。合同特别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当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没有约定,应根据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议时,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其中一种方式解决。当事人选定适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则不得再将同一纠纷诉诸法院,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所以在条款中应明确约定是采用仲裁或是诉讼的解决方式。
  (十五)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为避免对关键词和术语的理解发生歧义而引起争议,合同中应对不特定的词语和概念作特定的界定,以免引起误解。
  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编辑
  (1)责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共同从事研究开发工作,实现合作开发合同目的。而委托开发合同则由委托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等,研究开发方凭借自身的努力和具备的知识完成研究开发成果。
  (2)技术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员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术设备等。而委托开发合同只需要研究开发人具备上述能力、人员和条件。
  (3)风险的承担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风险一般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通常是约定由委托人承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4)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所有。

  合作开发合同11
    甲方:_________(特许方)
  乙方:_________(加盟方)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为了拓展_________品牌产品销售市场,甲方推出_________特许专卖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专卖店或专柜特许经营权。
  3.乙方自愿申请加入_________专卖店或专柜的经营,接受甲方授予的单店单柜的特许经营权并愿意成为_________特许专卖之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 基本保证与要求
  1.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只从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商处购进甲方品牌的产品。
  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_________特许专卖计划,以利于_________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_________特许专卖统一的经营模式,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按甲方规定的产品价格定价销售。
  第三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专卖店、专柜使用_________商标、商号,并以_________的经营模式经营_________系列产品,乙方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
  2.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 加盟费用
  1.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按级市场的加盟费标准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加盟金之日起生效。
  2.乙方在首批进货之前向甲方交纳经营保证金_________元人民币,此款将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 专卖店地址
  1.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域内开设_________专卖店。乙方自开店一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_________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因地域环境或其它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加盟店地点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能变更。
  3.乙方需要在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店址区域以外新建_________专卖店或专柜,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签订另外的_________专卖店加盟合同。
  第七条 商品的进货、换货
  1.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二月内,乙方须向甲方首次进货,按专卖店规模,首次进货量_________元(按进货结算价计算),第一次进货由甲方统一配货。
  2.乙方经营期间商品补充由乙方根据经营情况决定,并提前一周传达至甲方。
  3.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多发或少发),应在收货两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4.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进货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所进商品在包装完好,没有人为破损及虫蚁咬坏,并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甲方承诺100%退换(过季商品退货量另行协商)
  6.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收到的货物属商品质量问题的,由甲方负责全额退货(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残次商品除外)
  7.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换货要求:非过季商品和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商品,可在进货后的二月内按此商品当批进货量的30%换货。每次换货前需提供换货明细单,其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连续两个月内未进货,需向甲方书面报告说明,乙方未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可视为乙方单方自行退出加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货款结算
  1.货款结算方式:现金价结算,代销价结算二种方式。
  a.现金价结算:建议乙方以现金价结算方式配货,可享有更大的利润空间。乙方按专卖店规模一次性支付货款现金或汇入甲方帐户,甲方收到货款后进行商品配送。
  b.代销价结算:如乙方第一次进货不采纳现金价结算方式,则按代销价结算(代销结算价高于现金结算价20%左右),由甲方代垫货款按乙方专卖店规模进行开业前一次性统一配货;为确保诚信,共求发展,以代销价结算方式的乙方需在甲方配货前一周预付甲方货款总额60%的货款保证金,40%的余款在第二次进货时或售后结清(第二次及以后进货时可选择继续按代销价结算或改为现金价结算,由乙方自定。)
  2.本协议采纳的货款结算方式是:□现金价结算;□代销价结算,货款保证金_________元;
  3.终止结算:经营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终止_________经营,在商品保存完好无缺损的前提下,剩余商品可退回甲方,甲方将乙方剩余商品货款退还乙方。
  第九条 销售奖励
  1.当乙方商品销售额累计达到进货量_________元时,甲方向乙方返利货款_________%;当乙方商品销售额累计达到进货量_________元时,原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甲方向乙方返利货款_________%;当乙方商品销售额累计达到进货量_________元时,原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甲方向乙方返利货款_________%。
  2.返利方式:价值等同的_________品牌货品或现金。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确保专卖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或甲方的授权代理人,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表现及商店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2.乙方违反本加盟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提出更正或单方终止本合同。
  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开店的授权文书、证牌、店柜装修方案及指定的专卖店形象经营用品和促销品。
  4.甲方提供乙方经营的指导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自行在本区域内开设新店,但须申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当地市场,店面和乙方的经营状况而审批(甲方不另收取加盟费)
  2.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责任范围内,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自聘员工,自行经营和管理。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销售_________品牌的产品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
  4.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装修标准和要求进行店面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门头由甲方统一设计)
  5.乙方需作有关_________的产品、商标、商号对外广告时,广告资料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6.乙方享有优先取得乙方所在地区的_________品牌的代理权利。
  第十二条 商标的现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带有表示_________或与_________有关的标记均属甲方所有,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注册甲方任何标记,亦不得将甲方标记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活动。
  2.乙方只可在加盟店或专柜内使用_________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标签或招牌。
  3.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_________商标及服务标志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

  合作开发合同12
    甲方:某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新药××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认定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的相关要求,合作开发××。甲方做为新药申报的研制方,集中力量组织对本项目进行新药开发,并保证该药开发的后续资金。
  2、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提供:①新药处方、方解及本项目立题目的与依据、处方查新报告(查新费用由甲方支付);②前期临床研究及药理预试验的研究资料;③乙方已完成的××新药前期药学研究资料(制备工艺和质量分析方法、文献资料)等,供甲方按新药申报要求进行药学研究。关于其处方的保密问题参见本协议相关保密条款。乙方应保证处方的真实和原始性。
  3、甲、乙双方在××新药的后续新药开发工作中进行如下分工:
  甲方:负责××新药按新药申报的有关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工作;负责整理相关新药申报资料(药学研究资料项目7、8、12、14、15、16、17、18;药理毒理研究资料19、20、22、23;综述资料项目1、2、4、5、6);协助乙方进行临床研究方面资料的整理等有关工作;并进行新药报批工作、临床送检样品制备工作等;
  乙方:①负责提供新药申报“综述资料”中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方解)有关内容;负责编写新药申报“临床研究资料”中资料项目29—31(临床研究计划与研究方案);并负责有关临床方面的上会审评答辩、补充资料等工作。②在××新药有关药理试验结果不理想和由于处方类同问题不能通过审评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提供新的成熟处方(不局限于脂肪肝的治疗药),并完成前述工作。
  4、综合考虑××新药前期药学、药理学、临床预试验费用及后期预计投入新药开发费用等问题,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支付乙方××新药科研经费共计叁拾万元,分两期支付。
  (1) 合同生效,本项目查新结果符合要求后,支付乙方贰拾万元;
  (2)在基本完成本项目药效学研究后即支付乙方科研经费壹拾万元。
  5、保密条款及其它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项目研发过程中应对××新药的处方保密,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处方泄露第三方。
  (2)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处方及其类同方另于第三方合作。甲、乙双方应严守保密协议。
  (3)未经甲方准许,乙方不得另行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发××新药类似处方其它剂型。
  (4)乙方保证本产品的开发不涉及专利纠纷问题,且不涉及其它知识产权纠纷。否则退回甲方给付的前期预试验经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5)甲方保证向乙方按时支付合同规定的科研经费。
  以上若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违约金 万元。
  6、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某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公章)

  合作开发合同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
  第二、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第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第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第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合同1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投资总额:其中甲方投资 乙方投资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 2.乙方负责:
  (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X%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X%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4.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收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它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八、合作开发合同的风险承担原则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X%;乙方负担X%。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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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开发合同15
    甲方:
  乙方:
  为了结合双方优势,共同致力于开创连锁餐饮经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共同开创连锁餐饮经营事业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连锁餐饮产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筹措、设立、经营、推广、管理;
  第三条 合作期限
  本合同生效时起至 止,并仅限于双方共同设立的前两家实体餐厅
  第四条 合作方式
  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乙方以委托顾问的方式为甲方提供餐厅食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设立筹备等;
  甲乙双方以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管理连锁餐厅第一间及第二间实体餐厅。甲乙双方根据产品研发和连锁餐厅的设立进度分期分批进行投资。具体如下:
  1.设立第一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9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10%.
  乙方该期出资由甲方无息出借给乙方。待该实体店铺盈利时,从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后返还给甲方。
  2.设立第二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9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10%.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实体店铺设立前 日内交齐,乙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对第二家实体店铺不享有合伙人权利,不能参与该实体店铺之盈利分配。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① 向乙方支付5000元/月的研发经费,该经费包含产品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通讯费、车船费、材料费、厨具器具费等;
  ② 向第三方购买相关餐饮核心产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该产品配方之所有权,并有权不向乙方披露;
  ③ 组织餐饮产品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④ 连锁餐厅之经营权、商标权、产品之所有权等为甲方享有;
  ⑤ 负责确定连锁餐厅的品牌、定位、logo设计,并享有其所有权;
  2、合伙期间各项决策由甲
  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确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利义务为:
  ① 对外以合伙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 组织餐饮产品的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④ 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资;
  ⑤ 支付合伙债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①负责策划连锁餐厅之定位,设计连锁餐厅品牌、logo;
  ②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③负责餐厅烹饪设备的规划、设计,实现烹制设备的标准化;
  ④定制餐厅产品材料选购、加工、配送的各项标准和流程,将食品加工从厨房中分立出来,实现后勤生产的标准化;
  ⑤负责定制餐厅各级管理、各项工序、各种操作的标准及岗位流程,将餐厅操作有序且量化,实现餐厅操作的标准化;《1》《2》《3》
  ⑥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着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⑦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顾问职责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委托顾问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合伙期间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资;
  ②乙方应当尽职尽责负责店铺之经营管理,将其多年管理连锁餐厅之经验应用到合伙实体餐厅之运营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负责连锁餐饮产品的定位、包装设计;
  负责餐厅的选址、定位、外观设计、室内布置、成设、装潢,构建餐厅卫生、健康、温馨的外部形象,建立良好的就餐环境;
  负责餐厅及其经营产品的宣传与推广,定制餐厅的宣传口号、定期策划促销活动,积极开拓市场,努力使餐厅及产品获得客户的满意和认可;
  负责餐厅员工之招募、录用、培训、考勤、管理,制定员工岗位手册,营造融洽的劳资关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尽忠职守;
  定期向甲方汇报餐厅之运营情况、产品之顾客反馈,同甲方共同商讨餐厅之发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③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伙连锁餐厅之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其收益归合伙所有;若造成损失则由乙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④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经营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的业务及
  相关餐饮业务,及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在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的企业内担任负责及管理职务。
  ⑤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应当尽忠职守,严格遵守餐饮行业之执业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⑥自第三家实体餐厅时起,乙方不享有第三家及以后所有连锁餐厅之权利、不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义务;
  ⑦禁止乙方再加入其他合伙。
  ⑧禁止乙方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⑨合伙期间,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着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