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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集锦15篇】

时间:2024/3/3 11:33:00
 
人生不容许你任性,接受现实,好好努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集锦15篇】,欢迎大家阅读和收藏一下噢。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
    借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传真: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传真: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属于与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此为选择性条款,若不适用需删除)
  第一条借款金额
  借款币种:。
  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
  (小写)。
  □在借款人实际提款时,如因汇率波动导致借款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已经发生的授信余额按该实际提款日汇率折算为(币种)后:超过该《授信额度协议》所约定的授信额度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可用授信额度少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的,贷款人有权调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按可用授信额度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此款为选择性条款,根据各行授信额度管理规定选择适用,若不适用需删除)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个月/天,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约定提款时间提款,实际提款日晚于约定提款时间的,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
  第三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计结息(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1、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下列第种:
  (1)固定利率,年利率%。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若为分笔提款,则为第一个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个月/年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起算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
  就每笔提款:
  □人民币借款浮动利率
  A、首期(自其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周期届满之日)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择其一)%;
  B、在重新定价日,与其它分笔提款一并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择其一)%进行重新定价,作为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外币借款浮动利率
  A、首期(自其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周期届满之日)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行的浮动周期为_个月的_____年期贷款利率。
  B、在重新定价日,与其它分笔提款一并按当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行的同浮动周期的_____年期贷款利率进行重新定价,作为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外币借款浮动利率
  A、首期(自其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周期届满之日)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北京时间)9:00前从路透社获取的最新的个月的加基点。
  B、在重新定价日,与其它分笔提款一并按当日前一个工作日(北京时间)9:00前从路透社获取的最新的同浮动周期的加基点进行重新定价,作为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2、利息计算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
  3、结息方式
  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
  (1)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2)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4、罚息
  (1)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罚息利率
  □固定利率贷款的罚息利率
  A、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个月/年(填写说明: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固定利率贷款,浮动周期为原借款期限;一年期以上的固定利率贷款,浮动周期为一年)。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每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逾期或挪用之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重新定价日。
  B、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款C项确定的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______%,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______%。
  C、首个浮动周期内,基础利率为本条第1款约定的借款利率。
  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下一个浮动周期的基础利率以如下方式确定:
  □人民币借款的,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择其一)%。
  □外币借款的,
  □按重新定价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行的同浮动周期的_____年期贷款利率。
  □按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北京时间)9:00前从路透社获取的最新的同浮动周期的加基点。
  □浮动利率贷款的罚息利率
  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浮动周期及方式浮动。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该浮动利率水平上加收______%,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该浮动利率水平上加收______%。
  第五条提款条件
  借款人提款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3、借款人已向贷款人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借款人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4、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5、于提款前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6、□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此项为选择性条款,另请注意在签订合同前审查借款人就本合同签署事宜是否已获相关审批及授权。)
  7、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条提款时间及方式
  1、借款人应按下列第种时间和方式提款:
  (1)于年月日一次性提款。
  (2)自年月日起内提清借款。
  (3)按下列时间分期提款:
  提款时间
  提款金额
  2、超过上述时间未提用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3、承诺费
  对于本条第1款约定的提款期间(如约定提款日的指该提款日)内借款人当期可提而未提贷款(下称“未提用贷款”),贷款人有权收取承诺费,金额:
  □根据未提用贷款金额、未提用天数和年费率%计算得出。
  □元。
  收取日期为(填写说明:可约定为一次性或按期收取)。
  (此款为选择性条款,如不适用或借款人为小微企业,需删除)
  第七条借款资金支付
  1、借款发放账户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账户作为借款发放账户,借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本账户办理。□此账户系专户,只能用作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收付。(此句为选择性表述,若不适用需删除)
  户名:
  账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
    借款人:西安欣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贷款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西安市太北北路320号电话号码:8848-3213 法定代表人:赵增宽
  借款人:西安欣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址:西安市未央路130号 电话:13759995883 法定代表人:王川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1.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1.3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2.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1000000)(本借款资金由宁夏银行西安分行提供)
  2.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借款发放之日起算 (分次发放的,自首次放款日起算)。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借款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负责
  15.1;借款人、贷款人各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确认: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借款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_________________,特向乙方申请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规定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约定为________年_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日期
  金额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________‰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分罚收利息________%;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__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日期
  金额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账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
    为了使天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古城工程项目顺利开展,并满足施工要求。经借款方与贷款方商定借贷条文,并共同遵守此合同,本着诚信借贷的原则而特别签定此合同。
  借款单位: (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 (简称贷款方)
  根据《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行,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 70 天,贷款额为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用于通海古城工程项目。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由于借款方无法交纳天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通海古城工程项目之保证金,借款方才向该工程施工劳务方(贷款方)提出借款,本着诚信借贷的原则,贷款方贷给借款方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加上借款方自有的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共计: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交给天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交给天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古城工程项目之保证金。
  第四条:借款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如果不能满足通海古城工程项目劳务施工方的正常施工条件(见该工程主合同及补充协议),贷款方(劳务施工方)将追究借款方经济责任。并且由借款方(担保方)退还贷款方的全部款项,以及前期所有经济损失赔偿(前期13万元(壹拾叁万元整)借款。
  第五条:赔偿及退款资金来源:前提是先退还贷款方贷给借款方的。
  53万元(大写:伍拾叁万元整)现金全部退还贷款方之后,由借款方交给天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中的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作为赔偿资金。并且由天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将以上赔款赔偿给该工程的劳务施工方(贷款方)。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及所有经济赔偿。
  第七条:此款项以银行转账单据或现金单据为准。
  第八条:借款方担保人《天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借款方归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借款方还款通知后7日内负责归还借款方。
  第九条:本合同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方、贷款方、担保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
  法人代表签字:
  贷款方签字:
  担保方: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5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____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
  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6
    借款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贷款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立合同单位: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____,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万元,规定用于
  2.借款期限约定为____年_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3.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___‰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利息___;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4.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
  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8.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甲方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1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借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公章)____________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7
    贷款种类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单位为满足一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
  二、此项借款,期限____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
  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___%。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帐户中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___中提取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占用的贷款加息___。
  八、借款方违反《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
  借款单位(公章):贷款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保证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8
    借款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额内,借款人可以对借款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控制。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上,借款人的循环借款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借款余额。
  第四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本借款不得展期。
  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项:
  5.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利率为 %.
  5.1.2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浮) %,利率为 %.
  5.1.3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调/下调) 百分点,利率为 %.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2.3 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 (月/季/ 6个月/年)调整,分段计息。按月调整时间为每月21日,按季调整时间为每季首月21日,按6个月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3.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
  5.4.1 不调整。
  5.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 计息和结息
  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采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抵押权或质权已依法设立且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6.1.3 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6.2 借款人每次用款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提款通知书,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 日提款。
  6.4 提款通知一经开立,未经开户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第七条 还款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 项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7.1.1 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7.1.2 还款计划如下:
  7.1.2.1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3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内,本借款由借款人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控制。
  7.2 除本条7.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
  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7.3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下列第 项:
  8.1 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8.2 采取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8.2.1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2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3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4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第九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9.1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9.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9.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9.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5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6 按照贷款人要求每 个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9.7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9.10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立、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减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采取上述行为。
  9.12 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形,或借款人控股股东、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有重大不良记录,或上述人员出现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或者被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采取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全措施。
  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按照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9.14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9.15 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 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要求借款人每 个月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10.2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10.3 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10.4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
  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0.5 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改变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11.5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所欠借款本息,同时对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6 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继续发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11.7.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审查材料,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
  11.7.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6款约定;
  11.7.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8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7.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9款约定;
  11.7.5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0款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7.6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
  11.7.7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
  11.7.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借款合同签订后,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作任何提款,合同即行终止。
  12.3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赔偿损失:
  12.3.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2.3.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2.3.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3款约定;
  12.3.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4款约定;
  12.3.5 连续 (月/季)或累计 (月/季)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12.3.6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3.1.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4.1
  14.2
  14.3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贷款人给借款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借款人。
  15.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15.4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15.5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借款的提款条件、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9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银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行,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_____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息为月息_______‰,逾期还款的加计利息_________%,挪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加收罚息_________%.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放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借款方的担保人是_________,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_________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0
    贷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担 保 人:
  担 保 人:
  担保人是指保证人、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人承诺
  (一)依法合规借款
  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东(新设项目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合规,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借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借款人经营活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
  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保证向贷款人所提供的关于借款人、担保人、股东以及项目、财务等文件、身份证明资料等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进行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四)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五)发生重大事项前征求贷款人意见
  借款人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并购、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发行债权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六)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不受贷款尚未到期条款的约束。
  (七)发生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若发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取保全债权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条 借款条款
  (一)借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主。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按照本合同第 条执行。
  (七)结息。采用按月结息,结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的每月对应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前付息。
  (八)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 (一次或分期),还款计划如下:
  (九)罚息及复利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并提前收回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50 % ) .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
  (十)放款条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贷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提款申请书》;
  2、借款审批过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规性证明文件已审查合规;
  3、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限制性条款己逐项落实,包括:按比例交纳的保证金、对外提供的担保履约情况核实、对外担保的限制、账户的开立、资产的出售、资本性支出的限制、对财务指标的限制性要求、担保保证金到账情况、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落实还款来源、监督账户资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条款等:
  4、担保相关法律手续已办妥,且担保合法、有效;
  5、贷款审批日至放款日
  期间,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未出现重大风险变化;
  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
  (五)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要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六)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提前1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1、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2、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日概算发生重大调整;
  (七)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
  2、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3、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负债率高于70%以上,流动比低于100%、速动比低于50%,连续六个月以上利润总额为负值,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
  4、借款人可能对债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
  2、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
  3、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十)借款人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时,贷款人也可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并可根据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十一)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方式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有权监督检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借款用于项目建设配套流动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按期到位情况、项目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检查及监督;
  (四)对借款人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等;
  (五)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 六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于所有银行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程序提款或未达到发放条件、支付条件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借贷双方的其他义务
  (一)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书。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应无条件按期归还贷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项;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共同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的责任和约定同样适用于共同借款人,且责任和义务相等。
  保证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本笔贷款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问
  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以书面方式同意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第十三条 扣收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贷款人均可从保证人开立于所有银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第十四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五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编号为 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四)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五)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应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七)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网包括:木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七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后,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何一个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
  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
  (四)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九条质押物
  (一)质押物出质人同意以编号为 的质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作为质押物,该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质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其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置质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条 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付和登记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须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质物的处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2、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前偿还到期债务;
  3、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二)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以存单质押的,当债务人没有依法履行本合同的,质权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其它条款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XX市XX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两份,借款人、担保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共同借款人(股东)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1
    编号:____字第___号
  签订合同单位: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中国XX银行_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行,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息为月息___‰,逾期还款的加计利息___%,挪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加收罚息__%。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放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借款方的担保人是________,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___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为止。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副本__份,__、_____、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及帐号:
  担保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2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银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行,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_____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息为月息_______‰,逾期还款的加计利息_________%,挪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加收罚息_________%。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放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借款方的担保人是_________,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_________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盖章):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3
    借款人(全称):安福县天锦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安福县工业园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福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脑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贷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法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5.1.1 %。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定执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计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借款利率水平上回收%。
  5.3.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项约定执行:
  5.4.1 不调整。
  5.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计息结息
  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6.1.3 本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6.2 借款人提款计划如下: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日提款。
  6.4 借款人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项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
  第七条还款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金:
  7.1.1 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7.1.2 还款计划如下:
  7.2 除本条7.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目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7.3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是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是当期应付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下列第项:
  8.1 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8.2 采取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编号为:。
  第九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9.1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9.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有途提取、使用借款。
  9.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9.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别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5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6 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9.7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9.10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产、合并、合资、减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重大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采取上述行为。
  9.12 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形,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采取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全措施。
  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申请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按照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促使措施。
  9.14 本合同下借款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提保发生了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经贷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担保。
  9.15 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 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10.2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10.3 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10.4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0.5 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改变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11.5 贷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借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所欠贷款利息,同时对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6 贷款人未按期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都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继续发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息按日计收违约金:
  11.7.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审查材料,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
  11.7.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6款约定;
  11.7.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8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7.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9款约定;
  11.7.5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0款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7.6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7.7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7.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采用担保方式的,自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
  12.2 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需要办理展期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2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若贷款有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或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12.3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赔偿损失:
  12.3.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3款约定;
  12.3.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4款约定;
  12.3.3 连续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12.3.4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3.1.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1.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略
  第十五条附则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到访 。贷款人给借款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借款人。
  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15.4 本合同一式借款人份、贷款人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4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产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外汇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保证贷款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各自的经济权益,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贷款金额:___万美元,包括应付利息___万美元。
  二、贷款期限:__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利率固定为借款人第一笔用汇之日总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
  或
  2.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计收一次,给息日为___。(复息或从存款帐户中扣收要写明)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六、用款计划:根据支付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为:
  __月___万美元;
  __月___万美元;
  __月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七、贷款偿还: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创汇和人民币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__月___万美元;
  __月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经济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月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事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八、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九、违约和违约处理:(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
  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十一、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院起诉)。
  借款人:(盖章)___ 贷款人:(盖章)___
  企业负责人:___ 银行负责人:___
  财务负责人:___ 经办人员:___
  签约日期:___
  签约地点:___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5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种类: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单位_________为满足生产需要向贷款银行_________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
  二、此项借款,期限_________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_____‰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___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_________%。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_____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_______帐户中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_________中提取______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所占用的贷款加息_________。
  八、借款方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生效,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_________。
  借款单位(公章):_________贷款单位(公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保证单位(公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