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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卖房协议书【3篇】

时间:2024/3/3 11:33:00
 
凡事看淡些,珍惜自己,不沉沦,生活还要继续。曾经拥有的点缀记忆,已经得到的倍加珍惜,能够把握的努力争取,遥不可及的学会放弃,我们要学会在苦累中懂得满足,在疼痛中品味生活,我们就是自己灵魂的舞者,最真实、最倾情的观众是台下的另一个自己。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个人卖房协议书【3篇】,欢迎大家阅读和收藏一下噢。
  个人卖房协议书 篇1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罗甸县龙坪镇龙兴商城九号楼一单元9号房(龙兴房开商购房合同建筑面积135.157平方米)商品房屋出卖给乙方,并将甲方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第二条:双方议定上述楼层(含房屋装修费)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
  第三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违约金),即小写整,(后续款以收据为准)。在一年之内(即年月日至年月日)付清给甲方,若乙方在一年内未付清房款,甲方有权收回所售的房屋,并不退回原定金()。
  第四条:甲方保证所受该房属乙方的房产合法权。在办理相关手术时,甲方配合乙方共同办理。
  第五条: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第七条:甲方应在年月交房给乙方;交房后乙方付清余款。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交接以后发生的.房屋纠纷事宜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次月内接着乙方本房屋的按揭付款,若乙方未按时付款,与银行发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若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加倍赔偿违约金。
  甲方(卖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年月日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年月日
  证明人:

  个人卖房协议书 篇2
    卖方(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乙方。
  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房屋座落在大余郢街道,房屋北边邻杨福宝,南邻储德高,房屋包括院子和厨房以及厨房后1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叁拾万元整。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先付房款十七万元给甲方。其余的在20xx年3月2日付清。甲方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生效。
  第四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个人卖房协议书 篇3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房屋出卖给乙方,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 平方米,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住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三、乙方在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元整,即小写¥: 元。(后续款以收据为准)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无转让,无抵押。
  五、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有关资料。
  六、甲方应在 年 月交房给乙方,并将甲方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办理相关手续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
  七、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移动的物体,如有改变,由乙方全权负责。
  八、屋内所带的物品及厨房设施(油烟机、炉盘),卫生间(太阳能)一律齐全,交付乙方使用,甲方不得带走。
  九、 年 月 日前,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物业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宽带费、闭路费等)由甲方负责。
  十、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加倍赔偿总房款10%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证明人: